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律师实务FAQ
第30期
指导:谌磊律师
责任编辑:杜晶晶
部门:网络媒体部
编者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撰写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律师实务FAQ。
Q: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范围?
A:任何案件均可适用认罪认罪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各个阶段,但在不同阶段进行认罪认罚的,会导致法院最终酌减的幅度不同(详见第5条和第50条)。
Q: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是必须从宽吗?
A:可以从宽,不是必须从宽处理。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Q:“认罪”如何把握?
A: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详见第6条)。
Q:“认罚”如何把握?
A: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详见第7条)
Q:“从宽”如何把握?
A:1-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从宽;2-区分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价值与从宽幅度;3-与其他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如坦白、自首,不作重复评价等(详见第8-9条)
Q:侦查机关的相关职责如何?
A: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详见第22~25条)
Q: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相关职责如何?
A: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还包括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等等。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详见第26~34条)
Q:审理阶段法院的相关职责如何?
A: 1-自愿性、合法性审查;2-量刑建议的采纳与调整;3-速裁程序、简易或普通程序适用。(详见第39~50条)
Q:辩护人的职责如何?
A:依法在各个阶段向办案单位提交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可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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