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风律师按 】:相关立法背景与沿革,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是调整市场经济重大的法律规范之一。十几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傍名牌、恶意攀附等等热点问题,都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制止。随着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与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的立法、司法都不断完善之中。历经2007年最高司法解释、2017年和2019年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为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另外2020年8月2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内容。没有对私有权利的严格保护,就没有对创新的积极性,更无论知识产权,完全是依靠人的原创性劳动。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在目前高质量发展模式之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接受记者专访,就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亮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些妨碍公平竞争的新现象、新问题相继出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中有哪些亮点?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
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
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与《商标法》实现有机衔接。
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活跃。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创新性地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到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中。
问:“傍名牌”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傍名牌”等混淆行为的概念作了明确。请问新法第六条市场混淆行为(仿冒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答: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修改之处:一是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是衔接了《商标法》,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这一情形,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制。
问:一些先注册的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中,销售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导致市场混淆。这种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何规制?
答:当前,市场上有很多产品似曾相识,不同产品的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消费者会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或者同一个生产者。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力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衔接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而产生的市场混淆行为,都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相信通过法律的修订完善和未来执法办案的加强,这种现象能得到有效规制。
问:现在的网红店在特定网民中很火,这算不算“有一定影响”?如何规范这些网红店在网络上的竞争行为?
答:“有一定影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具体要结合商业标识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产品的广告宣传和实际销售、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
不管是网红店还是实体店,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商业标识,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样,不管是网红店还是实体店,其网上和网下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
答:对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管,一直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今年10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加强网络市场监测监管的通知》,对即将到来的“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加强监管。
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针对上述情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网络水军、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处罚。
问: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关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哪些做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做了哪些完善?
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和前提。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在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营商环境的今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使得失败的实验数据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诈”的内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目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事先保护和预防泄密的发生,指导帮助企业增强商业秘密保密意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创新发展,巩固创新成果。